星期三, 七月 12, 2006

旧文:女人与财产

女人天然不是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天然是女人。

明眼人一下就看出来这句话是套老马的一句名言的。私有财产并不是先天的东西,是伴随着所有权的产生的。权利并非是某种具体的事物,而只是一种关系,人于人之间的关系。而所有权的特征,就在于其排他性,一个人宣布拥有某物,并不是指这件物品“属于”他,只是意味着这件物品他享有独占的权限。
原始社会是没有私有财产的,私有财产的最初形式,是对某物的排他性拥有。最初,排他性拥有的是战利品,战俘,以及女人。当然女人也可以同时为战俘,荷马史诗里面阿基琉斯和阿卡门农的矛盾,就起源于后者企图强占前者的一个女俘。
很多原始社会都有强掠妇女为妻的习俗,例如罗马人掠夺萨宾妇女为妻。现代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依然存在的强婚习俗,未尝不可以看作是这种古代遗风的流传或反射。当然,人不同于物,所以即使独占战俘或妇女,也不可以认为是私有财产,只能认为是身份制度——某人从属于某人。与契约制相对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契约关系。
但是是否可以这么认为,对物的独占起源于对人的独占?尤其是妇女。以现代社会为例,可以跟别人分享财产的人被认为是慷慨(当然也有被认为是蠢蛋的,呵呵),但是要与分享伴侣的。。。。也许只能被看作神经加变态。所以最有可能被独占的,应该也是妇女。

当然,前面我已经说了,人不可以被看作财产,所以原命题不成立,所以原命题的形式只是一个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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