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七月 12, 2006

旧文:何谓道德

历史是什么,这个问题有点大了,简单点,历史就是过去的东西吧,但历史绝不是档案馆里的冷冰冰的史料,而是蕴涵在传统之中的,而且对我们的生活有极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我们的活动不是由真正的需求推动,而是由习惯和风俗决定的。伦理也可以说是历史的一部分,同样也是来自与习惯,但是这种习惯好象也太久远了,以至于我们甚至忘了这些习惯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我们在行动之时,也许从来不曾考虑,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所说的正义,又掩盖在什么样的利益下呢?
尼才说的好,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势均力敌的对手之间做出的妥协。他又说,上帝将健忘作为守护神放在人类尊严的神庙上。我们今天能在这里谈论人的平等,也许就是我们太健忘了,我们忘记了平等不过是几百年前才兴起的概念,我们竟如此地狂妄要把一个短短的才不过几百年的概念当做人的一个普世理念。
当苏格拉底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讨论正义的时候,他们从来没有认为正义包含人的平等,人的不平等毫无疑问是理所当然的,所谓的平等只不过是伦理进化中的一个过程而已,在进化的里程中,个人的尊严从来没有被考虑进去,从来就没有什么先天的天赋人权,我们制定出了法律,也许只因为我们害怕,我们害怕我们的利益受到侵害,我们害怕霍布斯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假如你足够强大的话,你就会公开地表示你对他人的轻蔑,但是你不敢,因为你不够强大”。
我们主张的一切伦理,又有哪条能够给它找到一个先天意义上的理由呢?几乎我们所主张的每一条伦理道德,都可以在土著人里面找到相反的例证。法律,法律又是什么?我们所谈论的法律,其实还不是我们利益的体现吗?每一条法律的制定都是各种利益主体互相妥协的结果,又哪有什么普世的法律了?
罗马法的起源不过是对其风俗和习惯的文本化,ius的本意就是习俗,lex是对其的阐释,法律并不是来自什么先天的东西,而是道德伦理在国家机器之下的强制化和规范化——也许还有其他的一些利益的体现,但是,毕竟法律只是利益的体现,而非一些抽象的天赋人权的东西。
均衡,永远是均衡,而不是什么道德伦理,我们才有可能在这地方谈论这些无聊的话题,一旦这种均衡被打破,什么道德都是玩笑一句。前工业时代,这种均衡的打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启蒙思想家们才有可能将其天赋人权当作普世的理想,但是正如原子弹的出现打破了国家之间的均衡(在核武器的条件下,你还能坚信人类不会被自己灭亡吗?),因特网和克隆人的出现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均衡(你看不看科幻?如果不看的话,那就太可惜了,建议你看看弗洛文奇的真名实姓),也许克隆人的出现只是个时间问题,就看有没有一个大胆而又有天赋的疯子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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